02有關訴願之審議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訴願法#29Ⅱ三
▼訴願以公開審理為原則〜訴願法#29Ⅰ→ 應以書面為之
□原則上採書面審理,例外得進行言詞審理〜訴願法#65
□訴願審議機關應訴願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以有必要者為限〜訴願法#67Ⅱ
公開審理有維護審判正義的目的,藉由開放民眾聆聽審判的過程,增加人民對審判程序的認識,並加深對司法的信任。
我的看法是,以書面審理為原則的訴願程序,雖為行政程序而非審判程序,但卻和公開審理的性質存在些矛盾(就像:你要給民眾聽,但是根本沒有言詞辯論是要聽什麼啦?坐著看訴委會的專家學者們翻資料嗎XD
2 有關訴願之審議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