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項的3年應該有2種情形:
1.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的提起
第1項後段連結第2項可得知,利害關係人自知悉時起算2個月可提起撤銷或課予訴訟,但不能超過訴願人收到決定書後3年
2.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遲誤
行訴法§91Ⅰ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1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Ⅲ遲誤不變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遲誤第106條之起訴期間已逾3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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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行政訴訟法第106 條之規定,提起撤銷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多久內之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