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213 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依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規定,關於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請求損失補償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A)人民身體遭受特別損失,得請求補償 (B)損失補償,得以回復原狀為之→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 (C)損失補償,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D)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
103 年 - 103年原住民族三等行政法#17592
答案:B
關於行政執行法所定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採取即時強制措施之前,應先經直接強制措施→§32先間接強制。 (B)怠金為即時強制方法之一→§28間接強制。 (C)人民之財產因合法即時強制而遭受特別損失時,對不可歸責於其事由之損失,得請求補償 →§41。 (D)對於即時強制不服時...
關於行政執行法所定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採取即時強制措施之前,應先經直接強制措施→§32先間接強制。 (B)怠金為即時強制方法之一→§28間接強制。 (C)人民之財產因合法即時強制而遭受特別損失時,對不可歸責於其事由之損失,得請求補償 →§41。 (D)對於即時強制不服時,人民得提起抗告→聲明異議(法務部 法制字第 10302520350 號)。
107 年 - 107 地特三等行政法#73477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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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直接強制之執行要件)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第 28 條(間接強制及直接強制)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第 41 條(特別損失補償請求權及時效期限)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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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法制字第 10302520350 號說明二摘錄:
二、本部法制意見如下:
(一)高雄市政府 103 年 7 月 2 日函復行政院說明二(一)部分:
1.按行政執行法規定之行政執行與同法第 36 條規定之即時強制,
二者略有不同,其一為即時強制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為前提,蓋其立法係為使行政機關有效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
避免急迫危險,得採取必要之手段;其二為即時強制無告誡程序
,是行政機關無須先以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其
三,即時強制非行政處分而為事實行為,故對此之救濟方式僅得
聲明異議,不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其四為即時強制之費
用由國家負擔之,因其發動既不以義務存在而未被履行為前提,
而係該管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為排除緊急危難情事以維護公
益所為必要措施,故其費用應由機關相關經費予以支出,合先敘
明。
17 依行政執行法第41 條之規定,因即時強制而遭受特別損失之補償方法為何?(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