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0 原告張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訴請被告李四清償借款,於言詞辯論時,兩造在受訴法院成立和解,嗣 因和解筆錄上原告姓名誤書為張二,原告張三乃具狀聲請予以更正,法院受理後應如何更正?
(A)由合議庭三位法官以裁定更正
(B)由審判長以裁定更正
(C)由受命法官以裁定更正
(D)由書記官以處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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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高登 高二下 (2021/08/05)
筆錄誤書-->書記官更正(書記官不是法官,無法.....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YI HSUAN (2021/09/01)

可參考司法院院字2515號

和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上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而由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三款等規定觀之,訴訟上之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和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係以判決書為法院所作,故規定判決書錯誤之更正,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和解筆錄則為法院書記官所作,其錯誤之更正,自應以法院書記官之處分為之,對於此項處分提出異議時,依同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始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5F
Ommmmm 高三上 (2021/09/02)
裁判字號:43 年台抗字第 1 號 裁判日期:民國 43 年 0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99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108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021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三)第 1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949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39~46年)第 842-
843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32 條 要旨:和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上雖無得為更 正之明文,而由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三款等規 定觀之,訴訟上之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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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原告張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訴請被告李四清償借款,於言詞辯論時,兩造在受訴法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