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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8 有關徵收及人民財產權之保障,根據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逾期未發給補償,徵收土地核准處分應失其效力
(B)原補償處分確定後始發現錯誤,而應發給補償費差額,其發放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年
(C)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徵收人民之財產,應給予相當或合理之補償
(D)個人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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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ㄈ 小六下 (2019/05/11)
釋字第652號解釋認為,此.....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ckvhome 高二上 (2019/05/15)

(A)逾期未發給補償,徵收土地核准處分應失其效力(參釋字516) 
(B)原補償處分確定後始發現錯誤,而應發給補償費差額,其發放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
參釋字652) 

(C)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徵收人民之財產,應給予相當或合理之補償(參釋字516) 

(D)個人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參釋字400) 

4F
Estefania 小一下 (2021/05/26)

釋字652號解釋

上述所謂相當期限,應由立法機關本於儘速發給之憲法要求,以法律 加以明定。於法律有明文規定前,鑑於前述原補償處分確定後始發現錯誤 而應發給補償費差額之情形,原非需用土地人所得預見,亦無從責其預先 籌措經費,以繳交補償費之差額,如適用土地法、土地徵收條例等上開法 律規定,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十五日或三個月內通知需用土地人 繳交補償費差額,並轉發原土地所有權人完竣,事實上或法律上(如預算 法相關限制等)輒有困難而無可期待,故有關相當期限之認定,應本於儘 速發給之原則,就個案視發給補償費差額之多寡、預算與預備金之編列及 動支情形、可合理期待需用土地人籌措財源之時間等因素而定。然為避免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遲未發給補償費差額,致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受 損,參酌前揭因素,此一相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5F
Dono (2023/07/18)

 

  1. 徵收補償發放時點:徵收處分做成後,十五日內發放
  2. 經行政救濟的徵收處分,行政機關應於確定後三個月內發放,若數額龐大或有其他情事不能發給,應盡速發給(釋字516),釋字652指出該盡速期間不得逾2年
  3. 逾期未發放補償,則徵收處分則失其效力,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4. 個人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因為財產權有社會義務,只要不是特別犧牲,都會以寬鬆審查

8 有關徵收及人民財產權之保障,根據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