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關於行政訴訟之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標的對於原告及其他公同..-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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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 大二下 (2021/04/14)
(A)行政訴訟法 第 41 條(必要共同獨立參加)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B)行政訴訟法 第 42 條(第1項)(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C)行政訴訟法 第 44 條(輔助參加)行政法院.....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7F 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 大二下 (2021/08/07)
(B)選項我其實覺得不完全正確。有請高手解答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命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規定,在於撤銷訴訟之結果,該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直接損害,如未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將影響其訴訟權之實施,而有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若訴訟結果,對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不致發生直接損害時,即不屬該條項所規定命獨立參加之範圍。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更新單元內不同意更新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以都市更新主管機關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因該處分相對人為實施者,訴訟之結果,可能使實施者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直接受損害,應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至同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並非處分之相對人,訴訟結果,當無直接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可能,自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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