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 有關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的論述,下列何者錯誤?
(A)傷害致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犯故意傷害罪為前提
(B)傷害致死罪之成立,行為人前行為不構成傷害罪,縱發生死亡結果,依情形可能構成殺人罪或過 失致死罪,不成立本罪
(C)傷害致死罪之成立,如果傷害行為未遂,只要之後發生死亡的結果,犯罪成立
(D)重傷致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能預見死亡結果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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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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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 Pei (2020/07/29)
樓上的論述不夠精確,實務對於基礎行為未遂會不會構成17條,取決.....看完整詳解
5F
Base 小六下 (2019/07/26)

(C)錯誤 基本行為須既遂始得論以加重結果犯

7F
彤彤 國二下 (2021/09/14)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判決
加重結果犯之成立,不以基本犯罪既遂為必要,如基本犯罪未遂,並設有處罰未遂犯規定,因而發生加重結果者,即屬構成。倘基本犯罪未遂,亦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時,雖加重結果已發生,仍不能成立加重結果犯,此時應視刑法對於該加重結果是否設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或有無合於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而分別論處。

6 有關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的論述,下列何者錯誤? (A)傷害致死罪之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