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 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會構成偽造或變造(公、私)文書罪?
(A)冒用他人名字製作名片
(B)偽造互助會之標單
(C)在交通違規通知單的「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中偽簽他人姓名
(D)偽造稅務機關之完稅戳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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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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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randa Hua 國三下 (2019/08/01)
(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6865號刑事裁判)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之文書,其內容須有法律意義或與現實生活有利害關係之一定意思表示或事實,此等意思表示或事實,皆與吾人之社會生活有重要作用,故應予保護,若其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尚難構成本罪。上訴人固有印製n葉律師名義名片,但名片本身並無法律之意義或一定之意思表示,原判決認其為刑法第220 條之準文書,其法律見解亦有未當。(最.....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好運柴犬 高一下 (2021/08/11)

(D)選項之稅戳是準文書不是公印


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偽造台北縣稅捐稽徵處稅戳,加蓋於私宰之豬皮上,該稅戳並非公印,而 係屬於偽造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以文書論之文書,原判決忽未就此論述,又 不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而依同法第二百十九條以為沒收偽造 稅戳之根據,自難謂無違誤。
6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2/02/15)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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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y5667 幼兒園下 (2023/07/07)
(C)
在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他人姓名,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他人名義出具領收通知聯之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當然屬於刑法第210條所稱之私文書(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6631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27 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會構成偽造或變造(公、私)文書罪? (A)冒..-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