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項B:
執行代履行和怠金前都應該要實施告誡,限期履行義務。
選項C:
有問題!
代履行費用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9條規定,執行代履行前由執行機關估算費用後,命義務人繳納。
不是事後向義務人追討。
補充:
1、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5條、細則第30條規定:
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所生執行費以外的必要費用,由移送機關代為預納,事後向義務人取償。
2、直接強制不生執行費用問題。
想詢問各位大大:
選項(C)
代履行是在逾摧告期間不履行,即由行政機關自行或指派第三人代其履行,並得於事後向義務違反人徵收執行費用。
第29條 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行政機關自行---->不是屬於直接強制嗎?
為什麼選項(C)是正確的??
同樓上疑問
執行機關不是不能自行履行嗎?
依新行政執行法,對間接強制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間接強制執行之方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