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10. 關於合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營利為目的 (B)有權利能力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