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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5. 無權利人,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但占有之始 非「善意且無過失」者,經過多久之期間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A) 5年
(B) 10年
(C) 15年
(D) 20年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germany428 國三下 (2018/10/22)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n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2F
蘇鈺婷 研二上 (2022/07/26)
看清楚題目呀
3F
benson 小五下 (2024/02/24)
民法第769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民法第770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15. 無權利人,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但占有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