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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9. 依據會計法第55條第2項規定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不 包括下列何者? ①製票員 ②登記員 ③業務主辦人員 ④業務主管 ⑤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⑥機關長 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A) ①②⑤
(B) ③④⑥
(C) ①②⑤⑥
(D) ①②③④⑤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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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荔枝 國三下 (2021/09/01)
會計法55條

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缺之:
一、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二、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三、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四、關係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五、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經理事務人員。
六、製票員。
七、登記員。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

因此機關長官與其授權人,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關係財物主辦經理事務人員可不簽名,其他皆要

29. 依據會計法第55條第2項規定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