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公課亦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
法律可
命令可:要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此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惟特別公課亦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自應以法律定之,如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者,其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
(D)「特別公課」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自應以法律定之。是以,所稱「特別公課」者,係國家基於一定政策目的之需要,對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其納入封閉之財政循環系統(特種基金專戶),用以挹注國家特別支出之金錢給付義務(司法院釋字第426號解釋意旨參照)
3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