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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提供人民租稅減免優惠,雖非課予人民納稅義務,仍有租稅法定主義之適用
(B)國家應考量人民個人經濟能力之不同而訂定稅則,始符合租稅公平主義
(C)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之闡釋,不得違背憲法原則與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
(D)法律課予人民繳納一定金錢負擔之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其徵收目的、對象與用途不須以法律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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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780718 高二上 (2018/09/18)
釋字第 426 號解釋文第一段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係主管機關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條授權訂定,依此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惟特別公課亦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自應以法律定之,如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者,其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上開法條之授權規定,就空氣污染防制法整體所表明之關聯性意義判斷,尚難.....看完整詳解
6F
把握時間 大四下 (2020/07/24)

特別公課亦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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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syuan 大三下 (2021/07/26)

法律可

命令可:要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此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特別公課亦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自應以法律定之,如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者,其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

8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2/03/04)

(D)「特別公課」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自應以法律定之。是以,所稱「特別公課」者,係國家基於一定政策目的之需要,對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其納入封閉之財政循環系統(特種基金專戶),用以挹注國家特別支出之金錢給付義務司法院釋字第426號解釋意旨參照


除了原本就要繳的稅之外,政府還為了其他目的又另外跟我收錢,例如:要修橋所以跟你特別公課了一筆稅金(特別公課),結果後來這筆稅金被拿去翻新辦公大樓,這樣是不可以的,當初課稅的目的是什麼,就要用在該項目,所以與法要有依據不能亂收亂花

3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