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臺灣與香港或澳門地區之海運或空運事業在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減免稅捐之範圍、方..-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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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每天朝目標邁進 小六下 (2019/03/10)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臺灣地區海運、空運事業在香港或澳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及香港或澳門海運、空運事業在臺灣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得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 前項減免稅捐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依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協議事項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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