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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自然人股東甲、乙、丙三人因繼承而共有 A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之股份;B 有限公司股東及自然人丁股東亦各持有 A 公司 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之股份;自然人戊股東持有 A 公司所發行全部之無表決權特別股。 關於公司股東會之出席與表決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三人皆得出席股東會,並得分別行使其表決權
(B)丁得出具 A 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委託自然人壬出席股東會,但壬僅得行使百分之三之表決權
(C)戊所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故不得出席股東會
(D)B 有限公司得指派自然人己、庚、辛三人為代表人並出席股東會,但其表決權應共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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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llyHugo 高二上 (2019/03/12)
公司法 (A錯)第160條 股份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定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 股份共有人,對於公司負連帶繳納股款之義務。 (B錯)第 177 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看完整詳解

6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自然人股東甲、乙、丙三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