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A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因短線交易而獲得利益計 300 萬元,就此 300 萬..-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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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林圓圓 高一上 (2021/07/15)
證券交易法 (B)A公司對該 300 萬元利益之歸入權,自甲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D)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 補充(A): 1. 公司法第23條: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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