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65 條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
第 68 條
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審核。
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第一項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24 商業決算報表須於會計年度終了後至遲在幾個月內應提請承認? (A)一個月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