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 .依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有關核發標準,下列何者不正確?
(A)未就業青年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所距離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1,000元
(B)未就業青年就業地Page17 of101
點與原日常居住所距離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2 ,000元
(C)未就業青年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所距離70公里以上者,每月發給新臺幣3 ,000元
(D)未就業青年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所距離70公里以上者,每月發給新臺幣5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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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 C(4), D(63), E(0) #2484099
統計: A(6), B(2), C(4), D(63), E(0) #2484099
詳解 (共 1 筆)
#4573141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未就業青年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未滿五十公
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二、未就業青年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五十公里以上未滿七十公
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元。
三、未就業青年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七十公里以上者,每月發
給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補助金最長發給十二個月。
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
一個月計算,未滿二十日者不予發給補助。
一、未就業青年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未滿五十公
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二、未就業青年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五十公里以上未滿七十公
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元。
三、未就業青年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七十公里以上者,每月發
給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補助金最長發給十二個月。
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
一個月計算,未滿二十日者不予發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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