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之規定,申訴評議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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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機關首長遴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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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 第 3 條 特殊教育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教學生申評會。 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學校行政人員。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四、學校或同級之教師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 六、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 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組織或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