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法已廢,建議刪題
法條已廢除,請刪除題目
廢 職業學校法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第 4 條 第三項職業學校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性質特殊之類科,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者,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部核定之。現行法規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第 42 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但性質特殊之類、群、科、學程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經各該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已刪除】28 依據「職業學校法」之規定,職業學校修業年限以幾年為原則?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