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仍是如此
特殊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第 9 條 第一項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33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各級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之規定為: (A)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