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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各級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之規定為:
(A)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二;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
(B)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C)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D)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十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xu4uap3 高三上 (2012/05/25)
中央4......看完整詳解
5F
Yi-yun Zhang 國三下 (2014/04/18)
好不容背起來又改了..... > < (倒)
6F
謝謝阿摩我考上了 高三上 (2017/03/04)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最新仍是如此

7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01/02)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9 條 第一項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33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各級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之規定為: (A)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