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依其身分由下列機關安置保護之。一、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地方主管機關。二、非持有事由為來臺工作之停留或居留簽證(以下簡稱工作簽證)者: 中央主管機關。三、持有工作簽證者: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前項機關辦理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之安置保護事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
人販法
1.國民>>>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4條4款+13條
2.非持有事由為來台工作之停留或居留簽證>>>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第3條4款
(工作簽證)
3.持有工作簽證>>>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勞動部) 第5條3款+第3條4款
5 依據「內政部移民署辦理人口販運被害人安全送返原籍國(地)作業流程」規定,本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