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4 號解釋,關於秘密證人的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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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ff 大二下 (2020/10/18)
釋字第384號解釋(截取部分)...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警察機關及法院受理流氓案件,如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要求保密姓名、身分者,應以秘密證人之方式個別訊問之;其傳訊及筆錄、文書之製作,均以代號代替真實姓名、身分,不得洩漏秘密證人之姓名、身分」。第二項規定:「被移送裁定人及其選任之律師不得要求與秘密證人對質或詰問」,不問個別案情,僅以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要求保密姓名、身分,即限制法院對證人應依秘密證人方式個別訊問,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及其選任律師與秘密證人之對質或詰問,用以防衛其權利,俾使法院發見真實,有導致無充分證據即使被移送裁定人受感訓處分之虞,自非憲法之所許。...解釋理由書就檢肅流氓...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