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一般營建工程中有關剩餘土石之流向管制應由下列何者辦理? (A)監造人(B..-阿摩線上測驗
1F bo.wun 幼兒園下 (2020/07/09)
建築工程及民間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 (一)承造人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建築施工計畫說明書內容應包括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其自設收容處理場所者,得將設置計畫併建築施工計畫提出申請合併辦理,有效落實資源回收處理再利用。 (二)建築工程應由承造人或使用人於工地實際產出剩餘土石方前,將擬送往之收容處理場所之地址及名稱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後,據以核發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 (三)公有建築工程主辦機關於委託建築師辦理監造時,應依據建築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由建築師負責監督剩餘土石方進入實際收容處理場所並納入委託契約書。 (四)清運業者應先核對剩餘土石方內容及運送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後,運往指...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