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屬於人民得聲..-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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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30)
(A)選項的最高法院判例,只限於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憲法訴訟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3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適用聲請解釋憲法,但如今已經是112年,已經不適用了,因此不具判例效力,視同一般個案判決,個案判決應用盡救濟途徑始得聲請釋憲,因此也可以是正確答案,麻煩更正一下(只限於107年12月7日至110年12月7日之最高法院判例才適用聲請釋憲) (C) 其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本身是否違憲→聲請人必須用盡救濟途徑,始得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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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 b2i2l3l3 大四上 (2023/08/08)
新法下人民聲請釋憲之客體,計有法規範及裁判二者,前者按該法立法理由 ,係指中央及地方之立法與行政機關之立法行為,故自包括法律、法規命令等 然而是否包含判例、決議?本文以為,應否定之,除此本為大法官迫於現實,不得不將該等司法行為解釋為立法行為, 而現已有裁判憲法訴訟制度解決外,自立法沿革亦可窺知一二, 蓋 2013 年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草 案第 61 條之立法理由 7 中可發現,當時將判例、決議納入法規範一詞之中,然今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之立法理由卻將 此等文意刪除,顯然代表立法者係有意 排除判例與決議,且此二者亦非屬中央 或地方立法與行政機關之「立法」行為 資料來源:http://ja.lawbank.com.tw/pdf/司法新聲138...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