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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8 甲起訴乙請求為一定之給付,經第一審法院以無理由判決駁回。甲不服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進行中經乙之同意,撤回起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二審法院應廢棄第一審判決
(B)甲不得復提起同一訴訟
(C)甲不得於第二審撤回其訴
(D)第二審法院應為准許甲撤回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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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果【2015】 大四上 (2018/10/01)
第263條(訴之撤回效力) 訴經撤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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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
道瑤 高一上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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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11 大一上 (2023/01/20)

A 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

C 第二審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D 撤回不須裁定,且判決已駁回不成立

18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10/30)

第一審確定終局判決前撤回起訴→視同未起訴,可以再起訴
非第一審確定終局判決前撤回起訴(如第二審撤回起訴)→雖視同未起訴,但皆不得再起訴
僅限於第一審尚未確定判決(確定終局判決前),才有再起訴的機會

28 甲起訴乙請求為一定之給付,經第一審法院以無理由判決駁回。甲不服提起上訴,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