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就其審判案件,於下列何種情形無庸自行迴避? (A)曾..-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7F
|
8F 李世蒼 (2020/11/14)
刑事訴訟法 第17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審到自己冤家,可以報仇了)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審到自己老婆老公或迴避範圍內的親屬)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審到自己未婚妻夫)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審到自己的被代理人)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 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審到自己前客戶,或自己以前告人的案子)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審到以前自己衝康別人或自己以前幫別人衝康別人的案子、自己... 查看完整內容 |
9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