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員級◆政府採購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 依採購法規定,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 或履約者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 包廠商?
(A)6個月
(B)1年
(C)2年
(D)3年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QQW 大二下 (2019/04/25)
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
2F
Yuan 高一下 (2019/08/13)

政府採購法101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
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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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依採購法規定,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