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機關辦理採購時,採最有利標決標,則下列何者正確? (A)成立採購評選委..-阿摩線上測驗
1F QQW 大二下 (2019/04/26)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21 條 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七條採行協商措施者,應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分別協商,並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價格須依協商項目調整者,亦同。 前項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機關應再作綜合評選。但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有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者,該項目應不予評選,並以重行遞送前之內容為準。 評選委員會辦理第二次綜合評選時,其未參與第一次綜合評選之委員,不得參與。第三次綜合評選亦同(C)。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8 條 機關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A.B),協助本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D),且至少應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本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應全程出席,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選。 前二項協助評選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及第二項協助評選人員之迴避,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