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關於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依組..-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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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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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 阿妞妞(110普考上榜) 大三下 (2021/03/22)
1.所謂「住所」依照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又同條第二項規定:「一人同時不能有二住所。」 2.所謂「居所」的意義,法律並沒有加以規定,通說的意義,是指居所是欠缺久住的意思,而作為暫時居住的地方,像一個人離家外出求學,必須暫時賃租在學校附近的房屋居住,於學業完成以後,還是會回到久居的家,也就是原來的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