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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0 下列關於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依組織法規或其他法規之規定定土地管轄權者,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B)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定土地管轄者,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
(C)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行政院定之
(D)人民對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4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服者,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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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奕璇 高一上 (2011/05/10)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 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 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 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12~14條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一.....看完整詳解
16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8/04/14)
關於管轄之敘述:
(A)不能依行政★★★★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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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RJ 研二下 (2021/01/11)
B) 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定土地管轄者,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 居住地
居住地不明,依最後所在地
18F
阿妞妞(110普考上榜) 大三下 (2021/03/22)

1.所謂「所」依照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又同條第二項規定:「一人同時不能有二住所。」

2.所謂「所」的意義,法律並沒有加以規定,通說的意義,是指居所是欠缺久住的意思,而作為暫時居住的地方,像一個人離家外出求學,必須暫時賃租在學校附近的房屋居住,於學業完成以後,還是會回到久居的家,也就是原來的住所

10 下列關於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依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