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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0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 職校、醫院 50 公尺以上。」惟 N 直轄市自治條例竟規定應距離至少 990 公尺,該距離限制規定是否有效 及其理由何在?
(A)無效,因自治條例與法律牴觸者,一概無效
(B)有效,因大法官解釋認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僅係最低標準,地方可因地制宜限定更為嚴格之 距離
(C)效力未定,尚待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D)效力未定,尚待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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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18/09/13)

 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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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IKYN 國二上 (2019/06/27)

釋字第738號解釋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自治條例之規定,尚無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二  限制級:……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營業場所(按指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包括普通級與限制級),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已失效)及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八百公尺以上。」皆未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惟各地方自治團體就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之規定,允宜配合客觀環境及規範效果之變遷,隨時檢討而為合理之調整,以免產生實質阻絕之效果,併此指明。



20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