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0 條
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
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三、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四、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五、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六、地方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法院組織法第110條第1款:「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
4 下列何人負有監督各級法院及其分院行政之責? (A)總統 (B)司法院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