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nnnn
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
24 下列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何者不得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由,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