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之1(刑事強制處分庭之設置)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前二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28 法院組織法規定法院原則上應設強制處分專庭,下列有關該專庭之敘述,何者為正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