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判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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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opher 大三上 (2018/09/17)
(A)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 §383(B)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384(C)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 §385(D)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不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38.....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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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1 條 第 382 條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 第 383 條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 第 384 條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第 384-1 條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