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乙兩人基於共同行為決意,於 A 市共同強制性交丙、於 B 市共同殺死丁..-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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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LO 研一下 (2019/02/24)
名詞:1.牽連犯 : 犯一罪 而其方法或結果的行為,另行觸犯其他罪名之謂。如以侵入他人住宅為方法的而犯下的竊盜罪。(侵入住宅罪、竊盜罪);應注意;牽連犯於95年7/1刪除。2.相牽連案件 : 不同案件之間,可能具有高度關連性 。刑事訴訟法第7條對於何謂相牽連案件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相牽連案件的證據可以互用,為避免司法資源浪費,不同管轄法院可以對這類案件合併審判。稱做牽連管轄。 依釋字665號解釋理由書: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相牽...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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