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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2 甲、乙兩人基於共同行為決意,於 A 市共同強制性交丙、於 B 市共同殺死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上述甲、乙所犯之強制性交罪與殺人罪中,甲、乙兩人為共同正犯,因此在訴訟法上為具牽連關係之兩個案件
(B) A、B 市兩地之地檢署偵查終結,若分別於 A、B 市地方法院就甲、乙共同強制性交罪與共同殺人罪提起公訴,則共計四訴
(C)案件繫屬於 A、B 二地方法院後,得經該二法院同意,由 A 法院先為不受理判決,再以裁定將甲、 乙前述所犯之罪合併於 B 法院審理
(D)法院於審理甲是否犯強制性交罪與殺人罪時,應使乙立於證人之地位而為陳述,並讓甲有對乙詰問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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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SunnyLO 研一下 (2019/02/24)
名詞:1.牽連犯 : 犯一罪 而其方法或結果的行為,另行觸犯其他罪名之謂。如以侵入他人住宅為方法的而犯下的竊盜罪。(侵入住宅罪、竊盜罪);應注意;牽連犯於95年7/1刪除。2.相牽連案件 : 不同案件之間,可能具有高度關連性 。刑事訴訟法第7條對於何謂相牽連案件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相牽連案件的證據可以互用,為避免司法資源浪費,不同管轄法院可以對這類案件合併審判。稱做牽連管轄。              依釋字665號解釋理由書: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相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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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
K 大二下 (2021/10/06)

真覺得五等訴訟法越來越難,好像要把法條每條都背熟才行,有時故意考冷門的,以及還要融會貫通= =

19F
金宏(y幣不夠解題,請大家 高二下 (2021/10/27)
最佳解,越解讓人越迷惑
20F
免費享解 大三上 (2022/08/10)

速解:
共同正犯早已有犯意聯絡,與相牽連所謂數人共犯、數人同時的定義不同。
共同正犯可以主客關合併管轄,互為證人。

釋字582節錄
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 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故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自不能因案件合併關係而影響其他共同被告原享有之上開憲法上權利。

42 甲、乙兩人基於共同行為決意,於 A 市共同強制性交丙、於 B 市共同殺死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