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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 依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者,得先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解釋憲法。此處所謂「合理之確信」,係指下列何者而言?
(A)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違憲之具體理由
(B)訴訟當事人認為違憲理由之主張
(C)客觀上調查證據之違法性
(D)個案主觀之證據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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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哥哥 大二上 (2020/01/04)
解釋字號釋字第371號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84 年 01 月 20 日 解釋爭點法官有無聲請釋憲權? 解釋文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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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18/09/17)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7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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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依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