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第9條
1.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1)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2)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3)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
2.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年滿20,自願拋棄)情形外,
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3.依第一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31 根據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況原住民不可以申請喪失原住民之身分?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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