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將公眾關係視為文過飾非之手段,主要指稱下列何種情形: (A)利用公眾關係傳達..-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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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Jamie 高三下 (2016/12/31)
「公眾關係」的「錯誤」理念 : 一、視「公眾關係」是「文過飾非」之「手段」( 即企圖「編造謊言」) : 有些機構「平時」不致力於「公眾關係」之「鋪路工作」,等到「問題發生」後,才來「編造謊言」用來「掩飾」其「過失」,或「辯護」其「不對」,則該機構必將受到「輿論」之「指摘」與「鄙視」。 二、抱持「為而不宣」之「態度」( =「行不顧言」=「緘默是金」=「祕而不宣」=「默默耕耘」) : 不論「個人」或「機關」,若「不直接」、「間接適度」地「推銷自己」、「自我宣揚」,誠「不易為人所知」,「不易受重視」。 三、抱持「宣而不為」之「態度」( =「言不顧行」,即「只顧宣傳」,「不顧事實」) : 「公眾關係人員」作「過實」...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