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5 條
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
19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