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僅視障者始得從事按摩業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不盡全力甚麼也得不到 高三下 (2018/09/28)
釋字第 649 號 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下稱系爭規定,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系爭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 係以保障視覺障礙者(下稱視障者)工作權為目的所.....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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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Hsiu Ping Lai 國三下 (2020/07/06)
TO 8樓 釋字原文應該比較好理解~~ 主觀條件可經由訓練培養 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 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 (釋字第649號) |
12F fuji7463_108初 高二上 (2022/02/11)
自己思考的 對眼睛看不到的人來說,是主觀條件。 對正常人來說,是客觀條件。 對很少數眼睛看不到的人來說,是職業選擇自由時身體的主觀條件( 內部條件 )。 對很大多數的正常人來說,是限制他們職業選擇自由時的客觀條件( 外在條件),因為他們不是瞎子,他們也很難很難、 幾乎毫無可能會去變成瞎子,所以當然不是他們身體主觀條件。 我想這就是為什麼大法官說是客觀條件,不說主觀條件的原因 ( 針對眼睛正常的人而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