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隸屬 考試院
補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法後改為懲戒法院
公懲會委員正名為法官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憲法第 80 條規定所稱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法官,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