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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58.就票據之付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
(B)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C)付款經背書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
(D)付款人於到期日前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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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nie 小二下 (2018/09/26)
<票據法>第70條:付款經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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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henyen Yeh 國二下 (2019/05/29)

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

3F
高涵謙 大四上 (2021/04/23)

第 71 條

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A) 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

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

第 69 條

(B)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

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

第 70 條

(C) 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

第 72 條

到期日前之付款,執票人得拒絕之。

(D) 付款人於到期日前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58.就票據之付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