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就票據追索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票全部無從為付款提示時,..-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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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高涵謙 大四上 (2021/04/23)
第 86 條 (A) 匯票全部或一部不獲承兌或付款或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執票人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之。 付款人或承兌人在匯票上記載提示日期,及全部或一部承兌或付款之拒絕, 經其簽名後,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 付款人或承兌人之破產,以宣告破產裁定之正本或節本證明之。 第 85 條 (B)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 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二、(C) 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