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對於各縣 [市] 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於縣 [市] 議會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