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正確解釋是按刑法第134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章是指120-133條瀆職罪,甲觸犯本章122罪,故不需加重
38.某警察局小隊長甲與其經營畫廊之妻乙因投資虧損,兩人遂共同商議,決定收取甲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