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55條
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但依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之七規定者,得不以公司為限,其他條件準用我國移民業務機構公司之規定。
外國移民業務機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原則上應先向下列何者申請設立許可,並依公司法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