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吳和小孫二人均於民國92年3月1日經內政部許可喪失我國國籍,目前均住在國外,小..-阿摩線上測驗
4F kao 小一下 (2016/06/24)
法條有修,所以到底也是以這個為準嗎?? 因為我只看到!! 新法
第 2 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者,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 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 (市) 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申請喪失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申請人居住國外者,得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為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 申請喪失國籍而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但書規定情形者,應向駐外館處為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內政部辦理前項規定之業務,必要時得委由其他相關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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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黃珮涵 國二下 (2018/11/02)
兩人均許可喪失國籍 小吳已取得外國國籍,應為回復國籍。 小孫尚未取得外國國籍,應為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國籍法第 14 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之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者,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 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申請喪失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申請人居住國外者,得向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