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下列何種解釋之性質與其他三者明顯不同: (A)無權解釋(B)學術解釋(C..-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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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tina 幼兒園下 (2015/04/15)
法律解釋之方法 國內法律之解釋,因解釋主體與效力之不同,可區分為「有權解釋」及「無權解釋」兩類。 (1)有權解釋 為國家機關所為之解釋,效力較高。又稱機關解釋、法定解釋或強制解釋。包括: (A)立法解釋 即立法機關於立法時,在同一法律或其他法律法條上,明文以立法方式所為之解釋。其作用在於使法條的規定或特定用語意義明確,亦寓有限制司法者須依法律之規定解釋及適用法律之意旨。 (B)行政解釋 即行政機關執行法令時,對法律適用之解釋,通常以解釋函為之。其上級機關之解釋,對下級機關有拘束效力;但法院並一定不受解釋函所示法律見解之拘束。 (C)司法解釋 即由司法機關所為之法律解釋。包括由司法院大法...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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