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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8.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各款所稱情事者,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終止契約, 該30日之法律性質為:
(A)除斥期間
(B)消滅時效
(C)預告期間
(D)禁止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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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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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Shan Che 高三下 (2011/11/16)
除斥期間,是權利不行使繼續達於一定期間,致權利歸於消滅之事實。即法律對種權利所預定之存續期間,存續期間屆滿時,權利歸於消滅。其特點如下:1、除斥期間不得因中斷及不完成而延長。2、除斥期間起算點自其權利成立時起算。3、除斥期間所消滅之權利多為形成權。4、除斥期間所維持之秩序,為繼續存在之原秩序。5、除斥期間當事人縱不援用,法院亦.....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4F
Lin Sophia 國三上 (2016/05/20)

所謂「形成權」,其功能在於權利人得依其〝單方〞之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關係之效力發生、變更或消滅。例如民法條文中之《承認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及《抵銷權》等均屬之。


除斥期間適用客體為形成權
15F
jiungda 高二下 (2016/05/31)
網路上找到的白話例子,大家將就看一下:

30天之除斥期

除斥期定義:指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權利歸消滅

意思就是:如果你知道雇主侵害你的勞工正當權益時,30天之內你必須寄出「存證信函」要求依法終止契約,否則你就喪失要求雇主補償你權益受損的權利!最後變成申訴有理,但去打官司卻輸,因為你當初沒有寄「終止勞雇契約」的存證信函,或超過30天才寄,這是什麼樣的道理?!

16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0/09/18)

除斥期間之適用客體為形成權  (不得展期) (屆滿,權利當然消滅,形成權不能行使)

消滅時效之適用客體為請求權  (有中斷、不完成之規定) (屆滿,請求權仍得使用,惟義務人得主張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形成權,是單獨行為====
ps.「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共有人成立不動產協議分割契約」後,其分得部分所有權移轉請求權,為「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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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各款所稱情事者,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終..-阿摩線上測驗